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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事故频发,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By ZHOU WENTING in Shanghai | China Daily | Updated: 2024-10-27 22:36:48

  户外运动事故频发,责任谁来担

  “攀登人生的第一座雪山”“徒步丈量世界”……近年来,户外运动成为一种别样的休闲娱乐方式。登山徒步、夜爬、骑行成为年轻人亲近自然、释放压力、挑战自我的新选择。

  然而,户外运动亦伴随着高危险性。中国探险协会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户外探险事故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共发生户外探险事故425起,涉及人员1350人,其中山地事故216起,占事故总数的50.8%,较2022年增长14.2%;造成156人死亡,26人失踪。在户外运动细分项目中,登山和徒步相关事故数量位居前二,分别为156起和83起。

  户外运动缘何意外频发?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如果在网红野生景点内探险时发生事故,推荐平台是否该承担责任?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

  入行门槛偏低

  专业能力不足

  “户外运动频发事故,与不专业密切相关。”多名驴友和业内人士说,近些年,各种各样的户外组织如井喷般涌现,但其中不少都没有经过注册,领队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给户外活动参与者埋下了安全隐患。越来越多的驴友在追求刺激、争相打卡野生景点的同时,缺乏户外运动知识和对大自然的敬畏,也给自己带来了风险。

  不专业,则是因为入行门槛低。有业内人士透露,由于目前国家对于这类组织没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导致户外组织野蛮生长。

  “现在人们对户外运动的需求大,但很多旅行社没办法提供相应的服务,大家怀着侥幸心理,也就滋长了一些不正规的户外组织。”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说。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旅游研究与规划设计中心总工程师齐晓波指出,户外组织的专业度与当前社会的户外运动热并不匹配,这必然会放大相应的风险。这些“草台班子式”的户外运动组织,不仅未能发挥驴友们期待的专业性,反而借助户外运动热大肆拓展不正规业务,这无异于是在放纵风险。

  “目前确实存在不少没有资质或专业训练的个人和组织。”北京中科博道旅游规划设计院院长宋媛说,此类组织野蛮生长,一是由于管理问题,目前对自发的户外运动和组织尚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二是监管较难,目前很多户外活动通过社交平台宣传招募或自发组织,很难进行有效监管。

  还有非常重要的角色——户外组织里的领队,素质也是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没有对户外运动领队应取得的专业资质作出明确、强制性规定。同时,户外爱好者缺乏相应的户外专业知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有着15年户外探险经验的体育教练刘臣(化名)告诉记者。

  应当量力而行

  把握潜在风险

  在户外运动热之下,齐晓波建议户外运动爱好者参与由正规、经注册的户外公司组织的活动,同时将各类App平台上的线路提示当作参考指南,根据自身能力和经验选择相匹配的运动项目。

  刘思敏针对所谓的网红路线或驴友小众路线提出看法:“现在旅行社提供的是大众化商业服务,而部分旅行者有更多好奇心、求知欲以及自我挑战的需求,这就有了驴友们先行开发的一些线路,来填补市场的空缺。”

  “这种‘驴友线路’是具有先行性和开拓性的,在合法范围内值得鼓励。然而,户外运动属于一种‘特种旅游’,天气、路况往往随时变化,在跟随路线出行的时候,户外运动爱好者也应当量力而行,一定要认识到潜在的巨大风险。”刘思敏说。

  宋媛认为,这种现象应该从两方面来看,网红路线和“野路”确实为爱好者提供了新奇的体验,比起常规线路更有挑战性和刺激感,能激发运动的兴趣,丰富体验。但从另一方面来看,“野路”安全风险系数更高,保障体系不完善,同时大批人流跟风进入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应该尽快落实监管主体和部门,可以联合体育、文旅等部门,推出行业监管政策和标准,同时制定专业资质标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宋媛说。

  在刘思敏看来,目前,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仍不够具体详细,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户外组织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不足。“一旦发生事故,我国对于非法户外组织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除了监管外,‘法治’更为重要,要及时为非法户外组织划定法律红线。”

  领队如若营利

  需担更多责任

  如果因为看了徒步软件或者一些平台上推荐的驴友“野路”而发生伤亡,相关人员或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齐晓波指出,民法典对文体活动作出了“自甘风险”的特殊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果活动的召集策划者是组织或单位,而领队是执行组织决定,那么领队属于职务行为,该组织者属于活动的召集策划者,由组织承担责任。”齐晓波说,如果召集策划者不是民法典规定的组织,而是AA制的个人,那么领队的地位就相当于“组织者”。若队员受损害,如果领队非营利,那么其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之内,即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领队有营利行为,在确认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将承担赔偿责任。

  “就目前来说,此类事件中,平台的责任极难判定,驴友也很难维权。”在宋媛看来,平台是否需要担责较难判定,需要根据多方面因素判断。平台、发布者和伤者都有相应的责任。平台对发布的信息应该具有审核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该及时进行审核、删除、声明等举措。如因平台原因对多次反馈、举报的危险信息未及时处理,引起扩散传播,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也有资深从业者表示,期待平台通过审核把风险控制到零是不现实的,但负有审核义务的相关平台应当对这种旅游“野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优化或审核,或者对内容进行标记和下架。

  此外,记者注意到,社交平台的徒步团报名页面中往往会标注“免责声明”,称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这些组织是否真的可以“免责”?

  齐晓波认为,无论是谁组织的探险,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组织者都必须承担后果,任何形式的“免责书”都无法让他们逃脱责任。

  “组织的免责声明并不能完全免责,责任判定要基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宋媛说,如果组织者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或因组织方的重大失误或救助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组织方单方面提出的不合理的免除责任无效,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参与者自身存在过错,也不意味着组织者完全可以免责,具体的责任划定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来源:法治日报 QWERASDZXCRQE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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